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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地应稳定;2 雨水不应沿斜坡无组织排泄;3 边坡宜做 废止
DB64/T 1702-2020 湿陷性黄土地区低矮居住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4.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4.2.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筑物相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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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5%。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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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建筑物周围6.00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填方土应分层(虚铺厚度不大于0.30m)夯(或压)实,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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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建筑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布置,应有利于加强其空间刚度,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二层砌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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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其下应设置不小于150mm厚的灰土垫层,垫层应宽出散水边缘不小于300mm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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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对不均匀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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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检漏井、阀门井、消火栓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洒水栓井、雨水篦井和检查井等,应做内壁防水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取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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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供热管沟的沟底坡度宜大于2%,并应坡向室外检查井。检查井内应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应小于300mm。检查井可与检漏井合并设置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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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试验结果或静载试验确定原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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