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10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应经保险机构书面确认。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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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1 投保单位应组织保险机构和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单位人员,由技术服务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计划》进行会议交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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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2 项目组应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工作计划》严格进行技术服务工作。技术服务机构应对项目组的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检查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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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4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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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5 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严守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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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6 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宜采用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潜在缺陷保险的风险管理,并宜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数字化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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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1 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技术服务的工作能力,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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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2 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清晰业务流程,加强人员管理,提升业务能力。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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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1 潜在缺陷风险识别的依据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相关技术标准; 3 工程相关资料;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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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6 当项目参建单位对潜在缺陷风险识别结果有异议时,技术服务机构应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组织判定。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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