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7/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工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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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7/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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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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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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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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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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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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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现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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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新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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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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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氧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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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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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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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业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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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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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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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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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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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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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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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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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