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443-2017 地理国情信息外业调查与核查技术规程 - 工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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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443-2017 地理国情信息外业调查与核查技术规程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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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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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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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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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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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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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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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外业调查与核查 field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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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遥感影像解译样本数据 remote sensing interpretation sample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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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遥感影像实例 remote sensing image samp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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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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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定位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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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精度与接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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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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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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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业调查与核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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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资料收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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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测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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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技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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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线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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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业调查与核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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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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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地表覆盖分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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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地理国情要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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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地表覆盖和地理国情要素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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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新增或变化图斑和要素的补调与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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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遥感影像解译样本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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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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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地表覆盖和地理国情要素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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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遥感影像解译样本数据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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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佐证照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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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轨迹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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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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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外业调查质量控制应加强对生产作业过程中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对重要质量元素进行重点检查,对有普遍性或带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应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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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未达到质量要求的调查成果,应全部退回作业人员返工返修,直至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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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地理国情信息外业调查与核查成果应进行100%内业一级检查;地表覆盖和地理国情要素应分别抽取不低于各自总数30%的已调查核查的图斑和要素进行实地检查,宜抽取不低于各自总数10%的未经过实地调查核查的图斑和要素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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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地理国情信息外业调查与核查成果应进行100%内业二级检查;地表覆盖和地理国情要素应分别抽取不低于各自总数10%的已调查核查的图斑和要素进行实地检查,宜抽取不低于各自总数5%的未经过实地核查的图斑和要素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不宜与一检检查内容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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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每级检查均应有检查记录,并填写地理国情信息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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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外业调查与核查成果的一级检查和二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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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成果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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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 地理国情信息核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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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地表覆盖核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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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地理国情要素核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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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