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 工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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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4/T 058-201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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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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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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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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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导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市、县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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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除应满足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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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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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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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通信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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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核心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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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汇聚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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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一类汇聚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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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二类汇聚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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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室外覆盖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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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主干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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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支线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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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出局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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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主干光缆交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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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架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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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超级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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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城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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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一类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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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二类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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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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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中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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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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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一类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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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二类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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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三类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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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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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包括通信局所规划、通信基站站址规划、通信管道规划、光缆交接箱规划和通信线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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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负责编制,具有通信信息专业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或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宁夏通信管理局及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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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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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规划的年限保持一致,规划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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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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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符合国防、环保、节能、消防、抗震、人防、共建共享的规定,并与周边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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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对通信基础设施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布局、覆盖、能力、建设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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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对固定电话用户数、移动电话用户数、固定宽带用户数、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广电数字电视用户,预测相关电信业务总量、用户普及率等进行预测,并考虑大客户接入、IDC服务、物联网应用以及城市管理应用等业务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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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信局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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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信基站站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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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规划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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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站址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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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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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用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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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通信管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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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规划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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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管孔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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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地下空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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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光缆交接箱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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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规划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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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平均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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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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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通信线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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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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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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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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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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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规划成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