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64/483-2017 住宅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 工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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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64/483-2017 住宅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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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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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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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规范和指导我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提升我区住宅区的宽带网络覆盖能力,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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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城市、镇(乡)、村庄集中居民点的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和无线通信配套设施工程设计;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和无线通信配套设施的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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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和无线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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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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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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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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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下通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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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配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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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配线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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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用户接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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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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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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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综合配线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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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家居配线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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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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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配线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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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用户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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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户内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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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信息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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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配线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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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光缆交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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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无线通信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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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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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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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与红线外公用电信网管道的接口宜有两个方向;地下通信管道应与各建筑物及设备间、电信间的引入管道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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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的路由应以设备间为中心向外辐射,宜敷设在人行道、绿化带等良好的地基处,宜与小区智能化等其他弱电地下管道同步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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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应采用硬质塑料管、钢管等管材,主干部分管孔规模不少于3根7孔梅花管或与之相当的其他管道,支线部分管孔规模不少于2根7孔梅花管或与之相当的其他管道,使用大内径单孔管材时,应在内一次敷足不少于5根内径不小于32mm的硅芯式塑料子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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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埋深、与其他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有关规定,管道埋深不足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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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管道敷设遇弯曲处、管道分支处、设有光缆交接箱处、交叉路口处、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建筑物引入处应设置人(手)孔,人(手)孔间最大距离一般不应超过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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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400m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进入手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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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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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配线管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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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综合配线箱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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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户内配线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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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线缆选型及敷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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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光缆接续、成端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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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家居配线箱至信息插座的线缆应选用6类及以上等级的4对对绞电缆,传输指标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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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通信线缆的敷设安装应满足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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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线基站选址与无线通信配套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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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无线基站选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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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信号和电源引入通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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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共交接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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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住宅区应以规划住户2000户为单位设置设备间,超过2000户的住宅区应增设或按照住宅组团设置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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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高层住宅楼应以建筑物为单位设置电信间,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楼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共设电信间,单个电信间汇聚用户不宜超过300户,住宅区规模较小时(住宅区小于300户,别墅区小于120户)可考虑合设电信间与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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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单个高层建筑应根据住宅户数设置一个或多个配线区,设置多个配线区的应均匀分布;中高层、多层、低层建筑应每单元设置一个配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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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设备间、电信间、配线区的面积和空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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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设备间、电信间应与住宅区内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连通,电信间宜靠近所在建筑物的线缆入口处,宜与垂直竖井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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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设备间主电源不应低于本住宅区的最高用电负荷等级,宜由住宅区变电所引出单独回路供电,应设置计量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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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设备间、电信间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