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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130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2月27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12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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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济宁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屋面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网架结构屋面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7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初中部风雨操场“6·1”较大坍塌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7〕12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网架制作未实现设计图纸要求的“结构找坡”、网架存在焊接质量缺陷等问题监理不到位;对屋面施工超过设计荷载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理不到位,对风雨操场主体建构质量的违规验收行为监理不到位;实际负责该项目的总监与中标备案项目总监不符,未办理项目总监变更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1号),你单位于2019年6月10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申辩理由。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27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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