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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038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1月21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9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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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东: 2017年3月27日7时20分左右,莲池区裕华商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工人在准备进行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6万元。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保定市莲池区裕华商务中心建设项目“3·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有效的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7号),你于2019年5月30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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