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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035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1月21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6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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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海: 2018年1月21日15时32分左右,位于太和县大新镇的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在拆除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和县大新镇李小洼安置区施工现场“2018·1·21”较大起重机械拆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阜政秘〔2018〕16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尽到谨慎审查安装和拆卸单位、安装和拆卸人员资质、资格的义务,致使不具有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卸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对项目部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职责失察,对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不到位负领导责任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5号),你于2019年9月23日签收。2019年9月24日,你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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