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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138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2月27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25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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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福: 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左右,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D地块D6#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名伤者送医接受治疗,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余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东南华城“4·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18〕6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系统,安全措施落实不严格,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2号),你于2019年8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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