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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1-00129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1年04月02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1〕21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1〕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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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凯凯: 2020年6月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天河东路与二大街交口的弘泽城1号地(泽城花园)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弘泽城(泽城花园)项目“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20〕9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职,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 我部于2020年12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2号),你于2021年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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