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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1-00133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1年04月02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撤字〔2021〕24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撤字〔2021〕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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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中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5号),你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许可,鉴于你已注销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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