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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 - 工标库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134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文件名称: 建督撤字〔2021〕22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撤字〔2021〕22号

  

崔德生: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7号),你于2021年2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