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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 - 工标库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090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文件名称: 建督撤字〔2021〕12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撤字〔2021〕12号

  

王明爱:

  经调查核实,你在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水利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省福清市融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2号),你于2021年1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