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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 - 工标库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398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文件名称: 建督撤字〔2020〕28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撤字〔2020〕28号

  

深圳源鸿建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源鸿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源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9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汇众誉商务大厦工程”“B1#生产厂房建筑工程”“新建1号仓库建筑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7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31日签收,提出了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