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会员账号,解锁更多资源
(新用户注册免费获取一周高级会员)
|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096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4月01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0〕43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罚字〔2020〕43号 | ||||
|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2017年5月11日10时左右,位于福田区绒花路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基坑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主体3131标“5·1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工程,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履行对分包单位统一管理、协调的职责,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组织发现并消除土方开挖作业事故隐患,对地铁集团停工通知落实不到位,未做好停工期间的现场防护,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7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