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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371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9月17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撤字〔2020〕23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撤字〔2020〕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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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桐新: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职称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8号),你于2020年7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当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鉴于你申请注销了监理工程师注册,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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