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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 - 工标库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349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文件名称: 建督撤字〔2020〕21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撤字〔2020〕21号

  

尹伟:

  经调查核实,你在河北省三河市审计局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西藏佳林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4月2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3号),你于2020年7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