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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存量非住宅已改建租赁住房项目
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合房〔2021〕71号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21〕16号)和《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合房〔202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部分前期已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时间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印发后(2016年5月17日)、《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实施前(2020年9月1日),市区范围内,改建主体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二、认定条件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已完成改建,并按住房租赁相关规定对外出租运营,同时符合权属清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
三、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函;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产权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材料、现状照片和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4.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5.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抽查意见;
6.项目运营管理方案。
(二)联合认定。各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联合审查认定,重点审查项目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原则上每半月集中组织一次联合审查认定。审查通过后,由各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租赁管理。申请单位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15日内,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
四、按照《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合房〔2020〕88号)要求,已实施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各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直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五、本通知印发后6个月内未完成认定的项目,不再组织认定。
附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参考模板)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