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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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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参编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河北省妇幼保健中心;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 【主要起草人】

    梁建岚;刘晓雷;辛春华;马晓临;陈继跃;金曦;罗荣;王禄生;朱兆芳;齐贵新;吴翔天;李军;曲怡然;宋丽;裘洁;谢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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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 第六章 相关指标

  • 附录 房屋建筑用房构成表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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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17〕24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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