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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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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 【参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 【主要起草人】

    王文松 黎定高 杨春松 邓志光 李树苑;吴瑜红 苏 新 刘 权 陈才高 薛晓荣;鲍 洁 于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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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设施及设备配置

  • 第四章 配套工程

  • 第五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 第六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

  •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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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10〕22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编制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小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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