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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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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主要起草人】

    李志辉;郑德金;李金保;孙晓阳;郭志军;韦红;黄鹏翔;李建华;刘毓文;赵红;张京奉;于锡文;崔树瑞;孔青;吴剑;段建华;李晓棠;李尽忠;邱正玉;赵军;邝山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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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 1 总则

    • 1.1 为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 1.2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

    • 1.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经济适用、技术创新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及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 1.4 参与评价的绿色建筑,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现行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 1.1 建筑活动消耗大量能源资源,并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能源资源消耗总量逐年迅速增长,发展绿色建筑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反映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积极引导和大力发展我区绿色建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1.2 建筑因使用功能不同,其能源资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本标准使用范围覆盖民用建筑各主要类型,并兼具通用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现阶段绿色建筑发展及评价工作的需要。

    • 1.3 对绿色建筑的评价应综合考量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条件和特点。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是绿色建筑发展和评价的核心内容,评价时要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总体平衡。

    • 1.4 本标准重点对建筑的四节一环保性能进行评价,并未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全部功能和性能要求,故参与评价的建筑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语及定义

    • 2.1 绿色建筑

    • 2.2 热岛强度

    • 2.3 可再生能源

    • 2.4 非传统水源

    • 2.5 再生水

    • 2.6 全装修

    • 2.7 可再利用材料

    • 2.8 可再循环材料

    • 2.9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 4 节地与室外环境

    • 4.1 控制项

    • 4.2 评分项

  • 5 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 5.1 控制项

    • 5.2 评分项

  • 6 节水与非传统水源利用

    • 6.1 控制项

    • 6.2 评分项

  • 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 7.1 控制项

    • 7.2 评分项

  • 8 室内环境质量

    • 8.1 控制项

    • 8.2 评分项

  • 9 施工管理

    • 9.1 控制项

    • 9.2 评分项

  • 10 运营管理

    • 10.1 控制项

    • 10.2 评分项

  • 11 提高与创新评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加分项

  • 11 提高与创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加分项

    • Ⅰ 性能提高

    • Ⅱ 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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