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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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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主编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 【参编单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Hilti 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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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房(仓库)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5 民用建筑

    •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5.4 其它

    •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 6 消防车道

  • 7 建筑构造

    • 7.1 防火墙

    •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 9 防烟与排烟

    • 9.1 一般规定

    • 9.2 自然排烟

    • 9.3 机械防烟

    • 9.4 机械排烟

  •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采暖

    •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5 供电及其它

  •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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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3-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5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06,自2006年X月X日起施行。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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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术语

术语 英文名称 术语 英文名称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闪点 Flash point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地下室 Basement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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