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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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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主要起草人】

    邝山鹰、郭志军、孙晓阳、张玲、张振永、王军、宋海峰、温建利、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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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

  • 1 总则

    • 1.1 为规范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促进宁夏农村污生活水处理的标准化、系统化,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 1.2 本规程适用于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 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农村生活污水

    •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 3.3 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

    • 3.4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

  • 4 水量和水质

    • 4.1 水量

    • 4.2 水质

  • 5 总体要求

    • 5.1 一般规定

    • 5.2 污水收集系统

    • 5.4 设施要求

    • 5.5 资源化利用

  • 6 污水处理工艺及设备的选择

    • 6.1 一般规定

    • 6.2 处理原则

    • 6.3 处理工艺

  • 7 施工

    • 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性强,且单个设施建设规模小,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的项目,鼓励总承包方进行工程设备供应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

    • 7.2 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承担同类污水处理设计、施工资质或实践经验,监理单位亦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施工技能。

    • 7.3 工程中所用材料、设备、器件等须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 7.4 工程施工应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机械、机具,并运行良好;施工用测量仪器须标定有效。

    • 7.5 开工前,应进行工程设计、工艺交底及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专项方案。

    • 7.6 应制定交通导行、施工区域围护、警示、水土保持、防扰民和环境保护等保证措施,做到文明施工。

    • 7.7 施工结束后须进行设备调试,确认各设备是否正常运转。设备调试包括整体装置、附属设备、电气设备等。

  • 8 质量验收

    • 8.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以项目为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 工程项目的验收应与后续的运行管理紧密衔接。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并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

    • 8.3 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8.4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归档。材料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提供设备、设施及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行维护详细说明书。

  • 9 运行与维护

    • 9.1 一般要求

    • 9.2 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 9.3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记录表

  • 附录B(规范性附录)

    • B.1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符合表B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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