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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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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 【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浙江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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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 第五章 建筑标准

  • 第六章 主要用房要求

    • 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

    • 第二节 门诊用房

    • 第三节 住院用房

    • 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 第五节 检验用房

    • 第六节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 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 第八节 药  房

    • 第九节 辅助用房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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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08〕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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