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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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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发布单位】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主要起草人】

    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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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前  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固定源

    • 3.2 现有企业

    • 3.3 新建企业

    • 3.4 标准状态

    • 3.5 氧含量

  • 4 技术内容

    •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5 监测要求

    •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 6 实施与监督

    •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 6.3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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