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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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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编单位】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 【参编单位】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分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复旦大学卫生发展战略研究中心;江苏省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要起草人】

    谢景欣;陈政;施培武;于明珠;于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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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 前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 第四章 建设用地

  • 第五章 规划布局

  • 第六章 建筑标准

  •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 附录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附录二 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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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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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4-40-00
建标〔2009〕2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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