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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
天津市推行有关电子证书的函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推行电子证书的请示》(津住建政务报〔202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市级审批权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推行电子证书。

  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式样和资质申请表式样的通知》(建质函〔2005〕346号)要求,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中增加“检测场所地址”,将“检测范围”修改为“检测内容”。

  三、按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电子化的意见》(建办质函〔2019〕375号)有关要求,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与我部相关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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