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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015号(城乡建设类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揭新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程质量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的基本手段。我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各项工作。一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2005年,会同原保监会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编制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推动工程质量保险有序发展。二是指导地方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2017年,印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上海、江苏、浙江等9个地区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三是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在总结国外质量保险制度和国内试点经验基础上,委托协会、高校开展质量保险相关课题研究,提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实施路径,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质量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新的目标要求。现有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必须加快推动质量管理制度创新,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运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市场化手段解决建筑市场体制机制不完善、主体活力不足等问题。从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情况看,工程质量保险在激发主体质量提升内生动力、健全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建设单位投保意愿不足、保费来源不明确、保险覆盖率低等问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发展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强化顶层设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调研,系统梳理国内外保险情况,组织力量加强保险关键共性问题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积极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发展。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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