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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239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6月11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撤字〔2020〕12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撤字〔2020〕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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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8月17日申报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灯笼湖1号桥工程”申报规模指标桥宽12.0米,桥长42.0米,实际指标桥宽4.62米,桥长17.97米;“老高松河桥工程”申报规模指标桥宽19.0米,桥长31.8米,实际指标桥宽4.59米,桥长29.73米。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为。2018年11月5日,你单位利用公路工程监理甲级等5项专业甲级资质申报取得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 我部于2020年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13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25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和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保留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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