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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71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28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50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50号

  

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二期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突遇九级大风天气,致使朔方城楼作业面发生整体瞬间倒塌,造成8人死亡。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建设项目“7.11”较大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鄂府发〔2017〕204号)认定,该起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资料、相关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内容缺失,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38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5月8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大地

  联系电话:010-58933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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