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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0-00167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0年04月28日 |
| 文件名称: | 建督撤字〔2020〕5号 | 有 效 期: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废改立情况: | |||
| 建督撤字〔202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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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9月7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丽港华庭5#楼工程”“5号储存车间”“铜合金制品3#生产车间”“金苑名城商住楼”均非你单位承建,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24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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