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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42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27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29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29号

  

宋金玉:

  2018年6月8日0时15分许,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Z2-45竖井施工现场(兴盛南路与左堤路交汇处东南角),工人在进行吊装顶铁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死亡。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6·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密政函〔2018〕12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未能做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2018年6月12日17时15分许,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P8竖井施工现场(水源路与园林路交汇处东北侧),发生一起缺氧窒息事故,造成作业人员2人死亡。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密云新城再生水厂配套管网工程“6·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密政函〔2018〕15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后,未能做到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7号),你于2019年10月14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两起事故分别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2年。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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