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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37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27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24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24号

  

黄强:

  2018年7月11日15时30分左右,烟台龙口市融创·东海湾项目一期工程2号楼2名工人在高空安装固定塔吊外挂爬升架时,外挂爬升架整体坠落,砸中塔下正在安装安全警示牌的3名工人,造成2死3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根据《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口市融创·东海湾项目一期工程2号楼“7.11”塔吊外挂爬升架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龙政发〔2019〕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项目总监的监理职责,未有效开展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活动;在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的情况下,签发了开工令,容许项目无证开工建设;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施工塔吊,在塔吊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单位投入使用;未督促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情况发现不及时,安全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0号),你于2019年8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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