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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36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27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23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23号

  

吴诗和:

  2018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内的宿舍及校园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家世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18〕20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48号),你于2019年8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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