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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33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27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20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20号

  

朱振铭:

  2018年10月,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傅家李召社区31#安置楼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前臂断裂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朐县冶源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傅家李召社区31#安置楼“10·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临政复〔2018〕115号),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18号),你于2019年6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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