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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128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40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40号

  

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日下午6时10分许,大渡口区跳蹬“幸福华庭”公租房项目配套小学及幼儿园工程施工过程中1名工人到22#人工挖孔桩作业时发生中毒和窒息,另2名作业人员下孔桩救援时相继发生中毒和窒息,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0余万元。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大渡口区跳蹬幸福华庭公租房项目配套小学及幼儿园工程“6·2”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渝安监〔2017〕6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36号),你单位于2020年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不再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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