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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51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27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30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30号

  

万慕国:

  2017年3月28日,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江北区石子山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江北区石子山中小学建设工程“3·2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渝安监〔2017〕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长时间不在项目部工作,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8号),你提出了听证申请,我部于2019年12月18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听证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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