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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636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19〕30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19〕30号

  

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2日,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川府函〔2019〕24号)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监督不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在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33号),你单位于5月28日签收,并提出听证申请。我部于7月2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研究,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由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降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甲级、农林工程监理甲级和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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