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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37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1月2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8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8号

  

姚秀红:

  2018年1月24日14时47分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坊李新家园1期5#楼在施工升降机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1·24”施工升降机拆除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没有拆除方案等报审资料的情况下,没有制止违规拆除行为,对项目部报审的虚假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对施工升降机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没有发现事故升降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19年5月1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24号),你于2019年6月3日签收,并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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