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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36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1月2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7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7号

  

杜军云:

  2019年2月26日14时10分左右,铜陵市铜官区一品江山小区9#-12#住宅楼、商业及地下车库项目施工时,一台QTZ80塔式起重机从钢筋堆放区吊运钢筋到地库地面的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2?26”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政秘〔2019〕3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塔式起重机危险性较大作业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未满足复工条件的情形下组织生产活动,未对特种设备、吊运作业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4号),你于2019年10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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