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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031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21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1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1号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2日18时07分,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不力;未能正确实施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事发时旁站监理员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未认真审核《塔吊附着、顶升专项施工方案》,造成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产品说明书的设备性能要求,未能监督到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部分内容不符合事故塔吊实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61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21日签收,并于当日提出了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采纳部分听证意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2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承接新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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