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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421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9月16日
文件名称: 建督撤字〔2021〕50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撤字〔2021〕50号

  

张会芝:

  经调查核实,你在三明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利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5号),你于2021年8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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