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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3338/2021-00347 | 主题信息: | 城市管理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生成日期: | 2021年07月23日 |
文件名称: | 建督罚字〔2021〕43号 | 有 效 期: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废改立情况: |
建督罚字〔2021〕43号 | ||||
宫杰: 2019年12月13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五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的民安里(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4.5万元。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二期)项目“12·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20〕6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监理工作失察,监理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4号),你于2021年5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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