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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346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7月23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42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42号

  

耿学杰:

  2019年8月29日,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沙柳南路917号的中国能建天津电力工程技术自主创新产业园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员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82万元。根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能建天津电力工程技术自主创新产业园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8·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2号),你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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