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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293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38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38号

  

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指定的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林作基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指挥;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配齐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租赁单位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3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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