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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279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37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37号

  

保定市科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9日,保定市莲池区凤栖街南延污水管道检查井与龙翔路污水管道进行接通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保定工业园凤栖街排水工程“6·1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8日签收。根据你单位申请,我部依法组织听证,经研究决定,不予调整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承接新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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