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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228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5月21日
文件名称: 建督撤字〔2021〕35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撤字〔2021〕35号

  

郭进:

  经调查核实,你在石家庄铁道大学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注册在重庆恒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至重庆善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3号),你于2021年3月29日签收,并于3月29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我部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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