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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225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28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28号

  

金夏:

  2019年7月12日,由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张掖恒茂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堆棚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钢结构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张掖恒茂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堆棚工程项目7·12钢结构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甘区政发〔2019〕1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未依法组织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9号),你于2021年1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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