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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1-00195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1〕25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1〕25号

  

凌小鹏:

  2019年8月12日,四川外国语大学游泳池项目发生一起钢屋架垮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外国语大学游泳池项目“8·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沙府〔2019〕162号),四川外国语大学游泳池项目钢屋架杆件的设计截面尺寸明显偏小,导致支座处斜腹杆等关键构件承载力严重不足,造成11轴及12轴钢屋架在荷载水平尚未超越应可承受的荷载水平时即发生破坏,并牵拉其余屋盖结构发生整体垮塌。你作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游泳池项目结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合格的施工图不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要求,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于2020年10月2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31号),你于2021年3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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